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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常见问题


Q:研发费后补助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有冲突吗?

A: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企业研发费投入后补助政策是两个不同的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政策,两个政策不冲突,企业可以重复享受。



Q:研发经费加急扣除政策与研发经费后补助政策的区别?


A:

研发经费加计扣除

研发经费后补助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1、查账征收(A类)的居民企业;

2、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1.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按规定范围列支研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

(二)优惠方式

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扣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科技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奖励性补助。

(三)研发经费核定方式

1、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资料;

2、税务部门费用鉴定资料。

最终以税务部门审核数据为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市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以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为准。

2、其他企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以税务部门提供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数为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的填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