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题内容
(一)核补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进口科研仪器相关税收
对未享受科研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
对于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择优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原则上每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本补贴。其中,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创办不超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的省新型研发机构。
(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补助。
通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扣除各级财政资助科研经费和拨款后,按一定比例补助。已经获得省、市财政纳入预算,稳定经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不适用本研发经费补助。
二、 补助方式
(一)核补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仪器相关税收。新型研发机构未能享受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给予已缴纳的上述税收总额50%、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二)享受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创办不超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的省新型研发机构,通过评审择优,省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
(三)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给予补助。上年研发经费扣除各级财政资助科研经费和拨款后,按支出额的不高于20%进行补助;单个机构年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每新型研发机构至多只能获得一次初创期建设补贴。同一申报年内同一申报单位至多只能获得一种方式支持。本年度申报但未获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未超过项目限项要求的,可自动进入下一年度的评审(也可以退回修改补充后再提交)。
(五)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进口科研仪器相关税收核补和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补助的实际扶持额,在本指南规定下以现场实际核查数为准。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前述新型研发机构定义并已通过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和发展应围绕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布局,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发展以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创新支撑和服务。
(三)申报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补助的单位应有丰富的科技产出,上年获得受理专利数不少于10项,其中发明专利受理数不少于3项,每年应至少有1项以上重大成果实现产业化。
(四)申报单位须具有较强的、稳定的研发团队,以及与发展水平相称的研发条件和较强的研发、产业化能力。
(五)申报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补助的单位应已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能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自身可持续良性发展。